公司注销后,对外仍有债务未清偿,该如何处理?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,可以的话应以谁为被告,谁应承担责任?
按照规定,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,清理债权债务,清理债务时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,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,之后获得清偿。公司资产不足偿还债务的,应当进入破产程序。
但是现实中,有种种原因造成公司债务在公司注销后仍未被清偿,比如公司清算时故意不通知债权人,或者地址错误无法送达,或者就债务是否成立存在争议,等等。
那么该如何处理呢?
这个问题,我们首先应该知道一个原则,就是公司自行进行的清算注销不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。公司之间的债务,只有经过破产程序,才可以免除。如果公司只要进行了清算注销,债务就会自然免除消灭,那么他人债权将无法**,商业交易将存在巨大风险,经济就不会活跃发展。也就是说,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前提,是债务都得到了清偿,如果债务无法完全被清偿,那么就是资不抵债,应当进入破产程序。
即使公司注销,债务也不会消灭,债权人有权继续主张。但如果公司是完全按照正常合规的程序清算,及时通知了债权人,而债权人因自身过错未进行申报,而错失清偿机会呢?
我们认为,在此情况下,应当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,不能在公司注销后再行主张。否则也不利于市场主体顺利出清、及时了结债权债务。以下较高***解释的意见,以及北京高院的**意见,可以间接证实这一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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